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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行政诉讼最先选择适用的。 2、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复议的案...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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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地域管辖: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起诉。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原告住所地(包括原告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为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指因为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立案之后,如果当事人住所地改变,或者追加被告,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变。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其中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l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根据如下情形确定地域管辖: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到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起诉。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行政案件;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原告住所地(包括原告的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为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指因为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立案之后,如果当事人住所地改变,或者追加被告,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变。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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