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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案件开庭时,主审法官会先问原告,而后问被告,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规定,开庭时,法官一般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对当事人发问,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1、在诉讼中,若只有借条,而债权人不出庭作证,则该借条一般不会认可。 2、从借款的时间上的纰漏来说明该笔借款的虚假性,或根本没必要用该笔借款,来达到不予认可该债务的目的。 3、找到该债务的债权人要求说明债务形成的来龙去脉。 4、若该借款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则只能算作对方的个人债务,不应由配偶承担。
1、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2、对离婚时夫妻一方提出的家庭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将审查其真实性,如涉嫌虚构,将依法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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