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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
如果自然人死亡,有继承人的,是可以进行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此时容易发生纠纷。那么,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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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管辖: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只有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才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自然人死亡,有继承人,可以进行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有时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此时容易发生纠纷。那么,如何确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法院呢?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管辖权应当按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修改〈民事案件的规定〉决定(法律)〔2011〕41一号)规定,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第27起案由,为婚姻继承纠纷大类下的继承纠纷。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纠纷属于继承纠纷的一类,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专属管辖权确定: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按以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限于此。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必要的遗产应当保留给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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