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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是否有权继承父亲或母亲在农村地区分配的宅基地返迁房?

2024-11-20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关于儿媳在拆迁中所能获得的权益,需依据拆迁政策来确定。宅基地是指农村户口家庭用于自用住房而占用的土地资源。在此情况下,若对宅基地进行变更,将可能导致相应的补偿费用产生。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部分补偿仅为宅基地农户本人所享有。对于已另立门户的农户子女,可依法提出申领宅基地的请求;但对于其配偶(即儿媳),却无法提出此类申请,因此也就无权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现阶段,宅基地尚未被纳入法定遗产范畴,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儿媳并无资格分享宅基地权益。然而,如果在拆迁协议以及后续购房协议中有明确涉及儿媳的补偿条款,那么情况便有所不同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而对于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情况,则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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