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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取得的返迁房,儿媳有份吗

2024-04-17 1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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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现行规定,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关于儿媳在拆迁中所能获取的权益需依据相关的拆迁政策来确定。所谓宅基地,系指农村户口家庭用于自用住房而占用的土地资源。在此情形下,若对宅基地进行变更,将可能导致相应的补偿费用产生。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此部分补偿仅为宅基地农户本人所享有。对于已另立门户的农户子女,可依法提出申领宅基地的请求;但对于其配偶(即儿媳)而言,却无法提出此类申请,因此也就无权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现阶段宅基地尚未被纳入法定遗产范畴,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儿媳并无资格分享宅基地权益。 如果在拆迁协议以及后续购房协议中有明确涉及儿媳的补偿条款,那么情况便有所不同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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