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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如何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
1、婚后购房,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首付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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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下,婚前买房已成为很多准夫妻的选择。房子作为婚姻关系中大额固定资产,婚前还是婚后买,首付家里给房产证要写谁的名字,父母赞助买房房屋产权归属如何划分等等复杂多样的纠纷在离婚时较为常见。 1、男方父母出资给首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况,应指出全资购买,而非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况。故,男方父母出资给首付的房子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个人财产给首付,与配偶共同还贷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房产。 3、婚前个人全款购房,加不加名的影响 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加不加名字在离婚时对房产分割是有影响的,即加不加名决定着在离婚时配偶有无权利分割房产。
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处理房地产分割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财产分割。一般根据婚前共同购房的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分割方式。一是婚前双方共同购房,以双方名义登记的,属于共同财产。如果登记簿约定份额的,按约定分割。如果没有,法院将根据具体的出资情况进行分割。二、双方共同购房,但以一方名义登记的,未登记的,有证据证明该房产经双方协商共同出资购买的,根据双方对该房产的贡献,仍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三,房地产分割的方式一般是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取得折价。如果不能就房地产的价值达成一致,可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规定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并不会看其是否属于上门女婿。也就是说,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一般是平均分割的,当然也会适当的照顾小孩、女方。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来电具体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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