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天津职工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按日计算,按月发放,标准是每人每天38.7元,以每月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计算,...
天津职工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按日计算,按月发放,标准是每人每天38.7元,以每月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计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每年6月至9月,应按月或一次性发放防暑降温费同时,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按日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这里所说的“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现就在我市范围内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 二、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2013年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1元。同时,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实行高温津贴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 四、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 五、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六、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作业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生产。 七、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废止。
当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户外劳动者,按照本市《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按天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每天的发放标准为: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职工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再乘以12%,2016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以此推算2017年标准为每天29元。高温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不能代替防暑降温费,必须以货币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4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8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