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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为防止执行前罪犯或其他人将财产转移等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况发生,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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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种类之一,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对犯罪人适用没收财产,一方面是对他们所犯罪行的惩罚;另一方面也是从经济上剥夺他们赖以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了没收财产的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谁执行?关于没收财产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没收财产时,应严格区分其财产的所有权,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及他人存放在犯罪分子处的财产,如犯罪分子与其妻共同出资购卖的房产、其妻的生活必需品等,在没收财产时,明确是他人存放在犯罪分子处的财产也不属犯罪分子所有,不得没收。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为防止执行前罪犯或其他人将财产转移等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况发生,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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