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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答辩状应具体说明: 1、原告、被告双方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 2、原因和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理由; 4、本案诉讼费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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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X号楼X单元XXX室,电话:81971XXX 被答辩人:姚某某,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北里7号楼2单元101室,电话:86763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较好,并不存在起诉状中所称的感情破裂。(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我与被告与1993年1月1日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该陈述符合实际情况,正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相近,爱好相同,才共同组建了家庭,一起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直到现在答辩人仍深爱着被答辩人。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深感惊讶。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是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不务正业,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一直在北京数字通诚电子商务中心努力工作,自己辛苦劳累,从来没有怨言,怎么能说答辩人不务正业呢? (三)被答辩人在诉状中称答辩人在外乱找女人,对家庭不负责任,于实际情况不符合。 可能是因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沟通不够,导致被答辩人猜疑答辩人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从而提起离婚诉讼。答辩人愿意与被答辩人通过交流沟通,相互体贴,相互理解,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 二、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 (二)女儿李颖杰尚未成年,离婚会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三)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7年6月19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书。答辩书应当注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国家、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位和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给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答辩人: 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年月原告对答辨人提起诉讼并于2009年2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两次请求自相矛盾(无效合同依法至始无效不存在变更问题)依法本案应审理原告最后的诉请。依据原告最后的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合同变更是否成立的争议而非无效合同的确认问题,因此一切有关合同无效的问题都不是本案审理范围。 答辩人依据1997年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交付承包费的义务不欠承包费。原告诉请要求缩短原承包协议约定的承包期并提高承包费问题均属合同变更事宜,依法应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方才可以。原告的提议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利益,答辩人不同意变更原合同。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答辩人: 年月日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再审答辩状的范本请参考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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