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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受理受理的条件

2022-03-07
公证的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5、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办理公证程序 一、申请人向公证员口头或书面申请。 二、填写办理公证的申请。 三、公证员向申请人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四、委托办理公证须提供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涉及财产处分的公证事项,委托书须委托人居住地公证处公证。居住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外国的申请人,应提交经当地公证人或司法部认可的驻外机构、律师或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或证明委托书。居住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申请人的委托书须送经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认证,办理遗嘱、收养子女、赠与、委托书、声明书等与个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办理。 五、申请人应当向公证处提交有关材料(详见“办理公证指南”)。 六、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真实、合法,符合《办证细则》有关规定的,决定出具公证书;不符合的,不予公证。 七、申请人应按规定缴交公证费。 八、发证后,公证处如果发现公证书有不当或错误的,应撤销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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