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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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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已经全面放开了,原则上国家是提倡每对夫妻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他们婚前没有生育过孩子,或者双方婚前生育孩子的总数少于两个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再审批便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当然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况,比如再婚夫妻婚前生育子女的这个总数已经超过两人,但是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子女时,那么经过批准就可以再生一胎的。再比如再婚夫妻呢共同生育过一个子女,那么经过批准他们也可以再生第二个孩子的,那么这些例外的情况在各省呢都不尽相同,我们具体情况还要看各个省的一个人口与条例的一个相关的规定。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便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要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一方未婚前生育一女,与初婚未育的一方再婚,再婚后生育的子女,应为第二个子女。但该再婚夫妻在有的省市的规定中,还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这在一些省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应该是明确的。比如《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就作了这样的规定: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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