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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分类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的...
根据我国民法,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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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包括哪些类型如下。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 (3)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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