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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
1、合同由谁来起草不是问题的关键,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见表示且合同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合同有几份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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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起草。拟定起草机构法律上没有明确,一般都由有制宪权力的机构指定,像我国1954年第一部宪法时就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1975年、1978年修改宪法时,都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宪法起草委员会、宪法修改委员会都是临时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在草原上修路、修筑地上地下工程、勘探、钻井、旅游等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作业方式进行:(一)临时占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临时占用草原十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由州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三)临时占用草原不足十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者一次性补偿,并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第六十七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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