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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非法转移的判决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是合格的危险废物处理公司,按照正常的危险废物转移程序接收危险废物,那么接收危险废物是合法的。但是,...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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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出口危险废物在国内转移不适用该方法。 3、县级以上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搬迁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非法处理危废的量刑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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