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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是偷录,就不违法。合法的录音材料属于视听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视听材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证据...
有人背后搬弄是非,已造成严重影响。对方涉嫌侮辱罪、诽谤罪,要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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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从目前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看,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在公共场合广庭大众之下为收集新闻素材无意录入个人影音应当属于合法。但是,如果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尤其是在未征得个人或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或偷拍个人或单位的影音,并公开发布的行为,属于严重侵权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假如以上行为给个人或单位造成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录音证据违反以下原则,法院将不予受理。1、录音和摄像机应尽可能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真的很难提供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复制品。2、录音、摄像机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仅限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通过拘留、胁迫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通过违反法律禁止规定取得的所有方式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这种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能被非法对待。只要不以拘留、胁迫等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就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取得的证据。3、实体证据不得的证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区分视听材料的真实性,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事实的依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可疑视听材料不能单独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般来说,只要录音机不使用录音作为犯罪方式,如使用录音欺诈,或威胁被录音人的家庭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提出的下列证据,另一方提出异议但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1。应当以法律手段收集。这是基础,以前已经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的参考因素有很多。一般来说,当一方持有录音设备或电话通信时,一方直接通过电话录音是合法的。2、谈话内容应该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应具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中往往发挥重要作用,最好在沟通过程中明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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