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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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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款》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从该条中不难看出,所谓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指的是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上述费用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这也是和交强险保险内容相一致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其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所指财产损失仅限于因交通事故对第三者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并不包括仲裁和诉讼费用等间接损失。
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碰到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事故鉴定费和诉讼费的情形,那么按照法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鉴定费用是为了更好的查明和确定事故的性质,因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其中合理的费用就应当包括鉴定费和诉讼费。 综上,对于人身损害案件中,被保险人可以主张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鉴定费和诉讼费。
财产保险赔偿有依照比例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又称责任赔偿方式。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重置价值)的比例来计算额,即保险赔偿与损失数额的比例,等于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100%保险赔款=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保险保障程度最高为100%。如果保险金额超出财产实际价值,则超出的部分无效。例如,保险财产在损失时的实际价值为100000元,保险金额为90000元,财产损失金额为60000元,则保险保障程度=90000/100000X100%=90%保险赔款=60000×90%=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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