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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 《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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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投有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后,保险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后,即将赔偿款汇至法院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部分赔偿款的诉讼费,该诉讼费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因为被保险人不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知道有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向受害者赔偿,保险公司没有过错,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增加了成本,该成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普遍认为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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