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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征缴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适合邢台发展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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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423号)、《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查处单位、个人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基金。其中: 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基金; 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基金。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并直接对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有必要查处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查处。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全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五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结算社会保险费用等应当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个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变化或者丧失的,重庆社保问题实施细则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等应当自变化或者丧失之日起30日内告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不含厦门,下同)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指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发。
关于社保问题施行,1993年建立社保制度,1994年建立个人账户,当初社保只局限在国营、大集体企业正式职工。2000年前后逐渐扩大至现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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