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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关系,通常从用工之日开始就视为双方建立了这一种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为劳动...
标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为用工主体双方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构成条件,劳动者劳动过程具有完整的被管理支配的从属性,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调整完整适用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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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未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2、关于社保。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办理社保,单位违反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在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给员工缴纳保险费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
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其对象主要有: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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