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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垃圾、泥土等;(三)种植芦苇、杞柳、荻柴等高秆作物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木);(四)设置拦河渔具;(五)其他危害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的。在堤身、护堤地和水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收购、销售、加工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收购、加工、销售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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