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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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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回避申请 申请回避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和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向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谁可能被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还有负责案件执行工作的执行员。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回避? 当事人发现并有证据证实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29条共规定了5种理由: 1、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本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本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人的。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范围相当广泛,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其他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检察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回避,参照检察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检察委员会委员是否属于回避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要影响,从维护司法公正出发,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纳入检察人员范围依法回避。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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