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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对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拒绝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安排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生产邮政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生产监制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监制证号生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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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由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不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的,邮政企业应通知单位限期办理。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具备下列按址投递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安排投递:(一)有地名管理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二)有确定的用户名称和固定地址;(三)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接收邮件的场所;(四)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从业人员的通行条件;(五)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已办妥手续。不具备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可与邮政企业协商,由邮政企业将邮件投递到双方商定的接收邮件的场所。邮政企业可以根据单位和个人的需求,在营业、投递场所设置用户租用的邮政专用信箱。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划拨条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邮政企业已取得的邮政设施用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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