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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可以补充。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协议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买卖房屋需要提供买卖合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宅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根据情况提交以下资料(1)房地产所有权证明书(2)买卖、交换、赠与合同(3)继承或遗赠资料(4)分割、合并协议(5)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6)有认可权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7)相关税收缴纳证明书(8)其他必要资料。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依法备案的,申请人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若没有约定,则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则根据第五百一十一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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