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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籍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厦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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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二)从租计征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二、房产税的纳税时间(一)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二)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三)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四)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五)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六)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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