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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传的特点有哪些?

2021-10-13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综上所述,拘传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并且还是要这些人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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