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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未经当事人同意就进行合并审理

2024-12-1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有任何一方或双方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涉及的人数超过两人,或者双方所追诉的纠纷具有相似的特征或属于同一性质,司法机关可以考虑进行合并审理。但是,在进行合并审理之前,必须得到当事人对该决定的同意和理解。 这意味着,在合并审理程序的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两条规范:第一,诉讼标的必须具有共同性或同质性;第二,人民法院必须有权判断该案件是否符合合并审理的标准,并且这一判断过程需要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擅自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几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是不合法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合并审理,法庭既不能强制执行该审理方案,而且应当尊重每一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设法让每个案件都能得到独立公正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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