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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7条明确规定通过公约、外交、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或者邮寄等途径不能送达的,应当进行公告送达。但是,对于通过其他途...
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在何种情况下适用留置送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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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民诉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新的送达方式:一是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二是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肌畅冠堆攉瞪圭缺氦画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展开全部法律上的送达,并不一定要求法律文书均实际交到当事人手中,还有许多视为送达的情形。比如法院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宣判日期视为法律文书的送达日期;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正确,导致法律文书邮寄后被退回,被退回之日视为法律文书送达日期;公告送达时,以公告满2个月视为送达;等等。法律文书一旦送达,包括视为送达时,经过法定的上诉期间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生效了。所以有些当事人认为自己不签收、不到庭以逃避法律责任,但事实上是徒劳的,很多情形下实际是放弃了部分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向境外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问题的答复》规定:诉讼代理人代委托人接受送达法律文书是代理诉讼的一般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依此规定,境外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委托全权代理的,即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委托部分代理诉讼事项的,只要没有明确约定不得代为接受送达法律文书,亦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据此,同意境外当事人授权的中国律师或依法委托的其他诉讼代理人,如在授权委托书中对代为接受诉讼文书,没有限制性约定,就有义务代其当事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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