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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强迫交易罪必须发生...
强制交易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对手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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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如何认定的?强迫交易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2、多次强迫父易的;3、社会影响恶劣的;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强迫交易罪的“交易中”之条件的认定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一罪与数罪的认定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理由主要在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较低的,可见其中没有包含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也就是说,如果遇到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交易处罚时,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依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此种情况作数罪并罚处理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具备以下要件,即可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1、客体要件: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有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还有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方面:强迫交易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强迫交易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强迫交易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在认定强迫交易罪时,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足够。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只使用轻微的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且利润小、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小,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视为犯罪。根据当地经济条件的不同,强制交易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有不同的规定。浙江省量刑标准参见2012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和数额标准的意见》第六十条,详细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第二,该罪在定性时容易与抢劫罪混淆。根据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第二条规定,从事正常商品交易、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制交易罪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交出与合理价格、费用相差较大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中,不仅要考虑超过合理价格和费用的绝对金额,还要考虑超过合理价格和费用的比例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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