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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受贿刑事辩护质证意见的辩护如下,据被告人A在2016年9月13日18时50分至23时30分第一次的调查笔录(报捕卷49页)中称,“在...
1、认真阅卷,捕捉疑点查阅案卷,是了解案情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受贿罪辩护工作的第一道工序,一定要认真细致。要熟知和掌握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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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辩护意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找出突破口,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办案部门往往存在缺陷,随着取证的要求越来越严,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对办案部门来说,要做比较多的工作,有些办案部门工作做的不细,突破口还是比较好找的。 一、从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上看,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二、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三、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四、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围绕四个要点,从证据、程序、实体方面辩护,辩护存在很多技巧,一言难尽。
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5000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2000元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个人贪污或受贿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贪污、受贿5000元,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情节严重的,5万元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索贿的重处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 (二)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 (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 (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法定基准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受此限。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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