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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候车亭、站牌和运营车辆设置的广告,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车辆运营安全,不得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公共汽车客运承担社会公益服务成本的支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公共汽车更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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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终止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005年10月1日前合法取得的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出让期届满的,可以按照原期限有偿顺延一轮,已经顺延的除外。
公共汽车驾驶人在运营服务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二)不得在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三)进出站点时及时报清线路站名、编号和走向,提示安全注意事项;(四)按照规定线路运营,不得追抢、中途调头、到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五)因故中断运营的,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车辆;(六)依次进站、规范停靠;(七)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八)城市公共交通的其他有关标准和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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