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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经批准后可以转让。转让方应当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转让的书面申请,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受让...
利用候车亭、站牌和运营车辆设置的广告,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车辆运营安全,不得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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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公共汽车客运承担社会公益服务成本的支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公共汽车更新等。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收取有偿使用费的,经批准后可以转让。转让方应当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转让的书面申请,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受让方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具有不得转让的情形等进行审核,并在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准予转让的,双方应当到客运管理机构办理转让手续。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乘务员有权拒绝提供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一)携带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物品乘车的;(二)精神病患者无人监护、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无人陪同、行为不能自理者无人看护的;(三)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出租汽车的;(四)乘坐出租汽车出县(市、区)境或者夜间去偏僻地区时,驾驶人需要到就近公安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拒绝的;(五)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携带猫、犬等动物乘坐公共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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