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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情况处理: 1、同居前各自已经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同居期间个人所得,归各自所有。 3、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或共同购置的财产,...
需要分情况处理: 1、同居前各自已经拥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同居期间个人所得,归各自所有。 3、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或共同购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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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所得 重在强调“所得”系双方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担风险的收入所得,是一种共同劳动所得,而不是一方劳动收入的所得,也不是同居生活期间的一切所得。 2、购置的财产 这是指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以及基于同居共同生活的需要购置的财产,但这种同居共同财产应仅以维持同居关系日常生活所需的基本物质保障为限。
可以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有(包括结婚后取得共同财产、他人明确赠与给夫妻双方等证据): 1、离婚起诉书书写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离婚起诉书书写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券商名称及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离婚起诉书写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离婚起诉书写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离婚起诉书写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现实中财产的类型越来越复杂,以上所写的只是常规的情形,遇见特殊的财产类型,再来考虑具体的证明方式。
案情 遭遇中年丧偶的关女士,多年来一直独自带着儿子生活。3年前,关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单身男子孙先生,接触一段时间后,两人决定一起生活。不过,由于二人都是再婚,顾虑挺多,便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依照当地的习俗,简单办了结婚喜酒,便住到了一起。 经过一起努力,关女士两人经营了一家土杂商店,手头有了些积蓄。不幸的是,关女士在一次进货途中遇车祸身亡。关女士死后,留有一张8万元的存折,为了这笔钱归谁,关女士的儿子与孙先生发生了争执。其子认为,母亲和孙先生没有办理结婚证,不能算合法夫妻,因此,母亲留下的这笔财产应该全归自己所有。孙先生则称,这笔钱是自己和关女士共同经营赚来的,自己当然有份。为此,两人一直闹到法院。 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这笔存款的户名虽是关女士,但通过孙先生提供经营期间的账本和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这笔款项确系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孙先生对这笔存款享有一半所有权,其余的一半则由关女士的儿子继承。 对此,法官进一步解释说,目前,事实婚姻不再为法律所认可,婚姻关系的确立,以办理结婚证为最终形式。因此,关女士与孙先生仅属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承认,孙先生对关女士留下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但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如能确认属二人共同劳动所得,则应按共同共有处理。本案中,由于孙先生有证据证明关女士的遗产是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他才能享有一半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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