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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共有财产吗?

2021-01-14
案情   遭遇中年丧偶的关女士,多年来一直独自带着儿子生活。3年前,关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单身男子孙先生,接触一段时间后,两人决定一起生活。不过,由于二人都是再婚,顾虑挺多,便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依照当地的习俗,简单办了结婚喜酒,便住到了一起。   经过一起努力,关女士两人经营了一家土杂商店,手头有了些积蓄。不幸的是,关女士在一次进货途中遇车祸身亡。关女士死后,留有一张8万元的存折,为了这笔钱归谁,关女士的儿子与孙先生发生了争执。其子认为,母亲和孙先生没有办理结婚证,不能算合法夫妻,因此,母亲留下的这笔财产应该全归自己所有。孙先生则称,这笔钱是自己和关女士共同经营赚来的,自己当然有份。为此,两人一直闹到法院。   说法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这笔存款的户名虽是关女士,但通过孙先生提供经营期间的账本和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这笔款项确系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积累的财产,属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孙先生对这笔存款享有一半所有权,其余的一半则由关女士的儿子继承。   对此,法官进一步解释说,目前,事实婚姻不再为法律所认可,婚姻关系的确立,以办理结婚证为最终形式。因此,关女士与孙先生仅属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承认,孙先生对关女士留下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但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如能确认属二人共同劳动所得,则应按共同共有处理。本案中,由于孙先生有证据证明关女士的遗产是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他才能享有一半所有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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