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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
劳动合同中甲乙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可以填写如下内容: 1、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名称。 2、绩效奖、考核奖金。 3、年终奖。 4、其它福利,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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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内容所谓工作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类型或内容的劳动,这里的工作内容是指工作、任务或职责。该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原因。(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一般来说,法律规定工人在一定时间内(工作日、工作周)应完成的任务,以确保工作时间的最有效利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这里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和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8小时工作制或6小时工作制、日班或夜班、正常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职工劳动、生活情况的变化,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况,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法定变更是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也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法定变更,只限于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规定了一些应当写入劳动合同的事项。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规定,使用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通知劳动者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结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记载,不得隐瞒或欺骗。另外,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条例第18条规定,使用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结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通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记载,不得隐瞒或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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