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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照最新的判决处理或者原判决是否被撤销...
再审时其实已经有生效判决了,除非再审改判,否则继续执行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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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的民事、刑事案件,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其判决不服仍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简而言之,发回重审的案件,又回到类似“一审状态”,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任何时限都不是绝对的,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会导致审理期限延长。
可以提起再审。发动再审的程序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A、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B、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 2、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只能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统计人民法院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发现具有应当抗诉的情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3、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无论任何原因,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第8-13项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但这句话不能反推为第1-第7项就必须提审。在该通知第28条中同样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也就是说上级法院认为其它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即使是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第7项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至于审限问题,这是通病问题,但并不是说任何一个案件都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主审法院可以通过报批等手续延长审限的,而且你2009年12月17日收到再审裁定,这期间还有上级法院将案卷移送至原审法院的时间,还有原审法院分配案源的时间,这些都是没法律规定的。 总之一句话,打官司,别急躁,我们这些律师都习惯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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