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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遵循原则)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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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程序)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原则上应当在接警后十五分钟内到达现场;(二)开展疏导,制止过激行为,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医疗秩序;(三)对下列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1.在医疗机构,故意毁坏医疗设施及公私财物,抢夺、毁损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 2.侮辱、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3.利用医疗纠纷,通过组织、策划、煽动、串联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4.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送殡仪馆,劝说无效的; 5.其他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经劝阻无效且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部门职责)卫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卫生部门负责实施、管理、监督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依法处理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财政部门应当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运行经费、补助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和专家咨询费等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应当在涉及民族宗教、残疾人的医疗纠纷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务院《》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卫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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