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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程序)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原则上应当在接警后十五分钟内到达现场...
(部门职责)卫生、公安、司法行政、财政、民族宗教、残联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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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机构)各区(市)县应当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并接受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医疗机构处置程序)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及时处置:(一)及时协调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介入,认真听取患方投诉意见,告知其处置医疗纠纷的法定途径和具体程序;患方要求协商解决的,推举确定不超过五名代表,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同医疗机构协商解决纠纷;(二)组织专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院内专家进行会诊或讨论,并将会诊或讨论的意见告知患方,答复患方提出的各种咨询和疑问;(三)封存和启封相关证据。医疗机构应当同患方代表共同参加,对与医疗纠纷及医疗行为相关的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及时进行封存或共同启封;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和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做好以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四)尸体处理。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患者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后四十八小时内进行尸检;不进行尸检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尸体移送殡仪馆;(五)启动应急预案。对可能引发影响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出现不稳定事件苗头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所在地卫生、公安等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程序组织实施,防止事态扩大。
(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医疗纠纷预防工作:(一)依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联防等各项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保卫部门工作的指导和内保队伍的业务培训;(二)与辖区医疗机构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信息共享和接出警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三)及时协助排查和消除影响医疗安全的隐患,协助做好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医疗纠纷防范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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