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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撤销罚款决定书法院的依据是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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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的法律依据: 1.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根据2005年实施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中止、终结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终结执行分为“生效法律文书的终结执行”和“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情形有:(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注销,且工商登记档案中未注明义务承受人的;(5)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有:(1)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债务,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4)立案后,人民法院6个月内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或者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后3个月内,人民法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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