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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都属于目无国法,无视法律,其具体的量刑应根据情节认定。此外,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判刑(在监狱服刑)、(在社区矫正)、单处或并处...
构成犯罪的,都属于目无国法,无视法律,其具体的量刑应根据情节认定。此外,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判刑(在监狱服刑)、(在社区矫正)、单处或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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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都属于目无国法,无视法律,其具体的量刑应根据情节认定。此外,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判刑(在监狱服刑)、(在社区矫正)、单处或并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外国人驱逐出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条规定[1]:“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必须绳之以法,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尊严。因此,科学、及时、有效的惩处这种犯罪,是司法系统特别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好“执行难”的重要途径。我国于1979年的《刑法》中首次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在第313条也规定了此罪,并进行了适当的修改。为了保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4月8日第97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做了进一步的解释。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基本上具备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刑事法律体系。但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适用并不尽如人意,实施起来也存在着诸多的困难和问题,现结合工作实际,对该罪进行浅要的分析。
藐视法庭罪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迟延提交证据或者拒不提交证据;负有出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负有协助法庭执行审判职务的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拒不交纳法庭罚款;在法庭上辱骂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官进行言语攻击和无理纠缠;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藐视法庭罪,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蔑视法庭罪,部分是渊源于判例法,部分依据1981年《蔑视法庭法案》(英国)。 我国刑法典上无此罪名,但可以认为部分类似于我国的妨害司法罪(包括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因此罪有妨害司法罪不周延的内容,故我国有学者向最高立法机关提出议案,建议设置此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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