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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视法庭罪,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吸收有关理论研究成果,并且参考国外相关规定,建议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作如下修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有下列藐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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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古希腊以藐视传统宗教、引进新神、败坏青年和反对民主等罪名判处苏格拉底死刑。实际上,由于苏格拉底提倡一个新的“神”,公开与青年和学者们探讨哲学等问题,实际上这种行为违背了古希腊奴隶主们为了自身统治而构筑的神学体系,动摇了他们的统治基础。当时,古希腊实行的是奴隶主的民主制度,即古希腊民主。这个制度是由法律所统治。苏格拉底的公开辩论和教育青年,无疑违背了当时奴隶主的意志和法律,而当时,古希腊的法律制度是不可动摇的。苏格拉底自己也清楚这一点,所以,当他的朋友要想办法通过赦免或逃亡来拯救他时,他拒绝了。用苏格拉底的话来说,即便法律是不公正的,但我依然要遵守法律,最后喝下毒酒而死。当然,这后来也演变为“恶法亦法”,成为一个法学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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