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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商标用名字是否属于侵权,需要根据使用的时间以及经营产品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进行判断。 名字也属于商标的一部分。如果对方的名字属于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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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驰名商标的印在外包装上等违法广告的行为,承担十万元罚款的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十三条对违法使用驰名商标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本条释义】 本条共1款,对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一、关于本条的修改情况本条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规定。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次修改在总则一章中,明确了对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等。所以有必要对违法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违法使用“驰名商标”行为的处罚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事实的确认,应仅对争议的案件有效。但是,一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当其商标在具体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后,到处使用“驰名商标”,并夸大宣传为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得到国家承认,从而误导消费者,妨碍公平竞争。针对此种情形,本法第14条第5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违反这一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即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本条的规定,对于该违法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不使用商标用名字是否属于侵权,需要根据使用的时间以及经营产品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进行判断。 名字也属于商标的一部分。如果对方的名字属于注册商标的,而所经营的类别相同或者近似的,则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如果对方的企业名称知名度较高的,而你们所经营的类别相同或者近似的,则属于不正当竞争。 此外,如果行为人使用名字在先,对方将使用的名字进行商标注册的,行为人可以提出将对方的商标无效。因为对方注册的行为伤害了行为人在线的权利,此时使用名字是不构成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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