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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得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风险降至最低,则受让方在本次股权转让开始之前,对拟受让的股权和该目标公司要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通过调查受让方可以较...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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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都是兼并的具体形式。我国的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出现兼并是在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即“本办法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主体的一种行为。不通过购买办法实行的企业之间的合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范围。该”办法“同时又规定了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和控制控股式等四种兼并形式。 1996年8月20日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这条规定与前面的那条规定相比,虽然用词上略有不同,但实质内容基本上一致。因此,我国规范性文件中所指的”兼并“实际上被划分为两种。一种是被兼并企业丧失法律人格,另一种是被兼并企业并不丧失法律人格,只不过投资主体发行了变更。兼并一种实际上就是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而后一种又可以区分为兼并方取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权和没有取得被兼并方的控制权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本质是一种收购行为,如果兼并方取得了被兼并方的控制权且被兼并的企业是上市公司
1、目标公司资格和并购认可或认可的审查目标公司资格包括两个内容:(1)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主要了解目标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影响目标公司合法生存的重大法律障碍等(2)一些特定行业的目标公司是否依法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特定资格证明或认证,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艺设备制造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特殊资格。2、目标企业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情况的审查调查人员应详细调查和分析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现状.股权变动情况及其现状及变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同时,需要审查公司股东的出资形式、出资额、出资手续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例如,出资是否到达,各种形式的出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是否有逃避出资的现象等。3、目标企业章程审批公司章程是一家公司的宪法,其中一些条款可能会严重影响或制约并购活动本身,甚至在并购完成后公司的整合。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在章程中设立了反收购条款,对此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审查有关条款是否可能阻碍收购本身和收购后目标公司的整合。此外,还要明确(1)章程修订程序、公司董事、社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退休和补偿措施(2)股东投票决定程序中的特殊规定(例如是否包括超多条款、董事会分级选举条款等)(3)公司并购的决定权归属。4、目标企业各项产权审批公司并购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目标企业的各种资产,因此,并购方应认真审批目标企业对各项资产是否合法、完整、无缺陷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处分权以及该等所有权是否设定了任何形式的保证。主要通过检查各产权证明书和合同进行,如住宅所有权证明书、租赁合同、资产购买收据、商标证明书、专利证明书、其他权利证明书等。对于财产权利的审查要运用动态的审查方法,即不仅要看审查时各项资产的状况,还要考虑到并购完成后该等资产控制关系的改变是否会影响其效能的发挥,是否会影响公司某些重要协议的签订或履行。5、对目标企业各种债务档案的审在审核目标企业涉及的重大债务及其还款情况时,应注意债务数额、还款日期、附带义务及债权人是否对其有特殊限制等。6、目标企业涉及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的情况对目标企业过去或将来可能涉及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事件,必须通过律师的职务调查来理解。因为这些事件直接影响目标企业的利益。7、对目标企业现有人员状况的调查(1)对目标企业高级职工和经理人员的构成、职务、能力、待遇、公司依赖程度等基本情况(2)公司职工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3)对目标企业的劳资关系,如有劳资纠纷,并购后现有的录用合同是否有效等。
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流程如下:一、目标企业的搜寻与识别基于并购战略中所提出的要求制定并购目标企业的搜寻标准,编制并购目标搜寻计划书,可选择的基本指标有行业、规模和必要的财务指标,还可包括地理位置的限制等。而后按照标准,通过特定的渠道搜集符合标准的目标企业。搜索目标企业主要有依靠企业自身力量和借助企业外部力量两种渠道: 1、利用本企业自身力量。一是企业的高级职员;二是企业内部建立并购部门。 2、借助企业外部力量。利用专业中介机构为并购方选择目标企业出谋划策。一是精通某一行业的律师、会计师、经纪人等;二是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二、目标企业的初步调查并购方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识别出一批“候选”目标企业(一般不超过五个),为了进一步的评判与筛选,应搜集每个目标相关生产经营、行业等各方面的信息,并依据这些信息对这些目标企业进行评价和对比。收集的信息应至少包括目标企业区位环境因素、产业环境信息、经营能力信息、财务信息、股权因素、经营管理层信息等。三、目标企业筛选原则 1、与并购方自身发展目标和规模相适应。 2、与并购方自身管理和经济实力相适应。 3、与并购方具有产业协同效应。 4、为并购方带来新的增值潜力。四、可行性分析目标企业的选择标准应该立足于企业战略性资源、知识的互补与兼容。互补体现在企业现有的核心能力通过并购得以补充与强化;兼容体现在并购双方拥有的资源、知识通过并购得以融合、强化与扩张。目标企业的评价与筛选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一般因素 1、双方战略的匹配性。所谓战略匹配性,是指双方的合并要能够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并在此基础上实现1+1amp;2的协同效应。这种匹配性具体包括资源的匹配性、产品的匹配性、技术的匹配性、市场的匹配性等几个方面。 2、双方文化的匹配性。文化的融合与再造是对并购活动的一项重大挑战,并购双方能否顺利的融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并购前对并购双方文化可匹配性的考查。 (二)特殊因素 1、横向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国家政策及法律规定、行业周期与行业集中度、并购方竞争力状况等因素。 2、纵向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并购方行业和实力要求、目标企业地位与资产、目标企业与并购方规模协调性等因素。 3、混合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行业选择、并购企业实力、涉足新产业详细成本收益等因素 4、买壳上市中目标企业选择要重点考虑的因素有政府行为风险、目标公司的法律及债务风险、并购方拥有优质资产、目标企业上市和配股资格、目标企业股本特征等因素五、目标企业确定深入评估公司能力(有必要再进行专项调研),按照事先确定的目标企业评级标准,通过层层筛选、评价以及进行潜在协同效应(经济协同、管理协同、财务协同等)分析,并最终确定目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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