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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享受有关扶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贷风险补偿和补贴。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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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安排必要的中小企业建设用地。中小企业可以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设立企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取得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支持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厂房等改造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建设、承租多层标准厂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积极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贸易、劳务合作、招商、产品与技术的展览展销及自营进出口业务等活动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外贸易、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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