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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雇佣童工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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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有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报告。公安机关的通报电话直接打110工商局的通报电话是12315劳动部门的电话12333。具体由单位辖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劳动者投诉,举报及违法处罚。
饭店雇佣童工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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