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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假释的监督机关。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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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296条规定,对假释犯罪,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监督考察期限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1、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2、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的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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