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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监督机关是谁

2021-09-28
1、根据《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2、根据《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的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五条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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