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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不适用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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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死缓处理方法 对于被判处死缓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2]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意伤害罪除外),重大贪官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只能永远在监狱中度过)[3]。 死缓减刑的法律要求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缓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二)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三)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四)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有第二项、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第一款罪规定在《刑法修正案九》的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避免,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积极退赃,可以从轻。犯第一款罪,根据情节轻重:对犯贪污罪的,并处罚金,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数额特别巨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真诚悔罪,终身监禁,并处没收财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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