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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 第八十八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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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参与分配,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没有查封的债权人可以分配。债权人是无权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隐名股东只是根据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分取红利的债权,而并不享有股权。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参与分配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与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是金钱务2 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因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而不是用执行程序清理债务;3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被执行人财产享有优先权和担保权的证明,而不是提起诉讼;4 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者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 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当在执行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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