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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房产证时,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2024-12-27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事项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完成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如果房产证遗失,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补办: 1. 首先,需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遗失登记; 2. 接着,前往房管档案局查档,以获取产权证明; 3. 在规定报纸上刊登遗失公告,以便通知相关当事人; 4. 最后,携带身份证明、产权证明和遗失公告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办房产证。 注意事项:补办房产证的过程需要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并遵循相应的流程。

相关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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