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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或者赠与他人,而耕地或草...
可以办理,本辖区内居民身份证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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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承包地继承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这一条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原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依法取得了承包地再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获得两份承包地,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失公平。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显然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继承权,否则会损害其他成员的权益。如果继承人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暂时没有取得承包地,可以考虑由其继承承包,但需要重新订立承包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不属于继承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同时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主要是考虑到,家庭承包的林地,不论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期内均可以继续承包,直到承包期满。其次,关于承包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的规定继承。这一规定是考虑到,承包人的承包收益属于其遗产,应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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